
聘独立内部控制顾问进行独立内部控制检讨,并证明:(i)已纠正就停牌所识别的重大缺陷,且已落实所有必要纠正措施;及(ii)公司的内部控制就其目的而言属充分及有效,并使公司能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上市规则,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汇报、须予公布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与遵规情况,以及重大资料的披露; (iv)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,并处理任何审计修订; (v) 证明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第13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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